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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机制是全面小康的必然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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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3/19 11:52:00 人气:3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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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省份、流域下游省份等局部地区,不能因为生态补偿金的支付,严重影响甚至拖垮受益者的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就需要在国家层面拿出政策和资金保障保护者的相关利益。
王富玉委员说,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实施受到严重影响,迫切需要以法律形式,对生态环境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建设、资金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进行统一协调,科学确定生态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补偿对象,确保生态补偿真正得到落实。
以湿地生态补偿为例,阎钢军代表建议,应尽快建立国家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参照森林生态补偿的办法,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湿地征占用费征收制度、流域湿地污染补偿机制,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并将鄱阳湖等重要湿地纳入国家湿地生态补偿试点范围。
怎么补偿?
有效机制需形成
“在现阶段,我国生态补偿机制还存在着补偿范围不明确、补偿标准不科学、补偿模式比较单一、资金来源缺乏、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江泽慧一语道出了我国现有的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缺陷。
如青海三江源地区青南三州的有益探索,国家也应尽快实行新型的政绩考核机制和评价标准,对不同功能区采取不同的考核办法,以科学可行的评价标准,增强不同功能区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全国政协委员、甘肃省政协副主席栗震亚将其概括为“绿色GDP为核心的考核体系”。
江泽慧委员认为,建立科学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指导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不仅对于实现工业化和后工业化时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同时对开展生态补偿具有不可或缺的科学支撑。
江泽慧说,森林核算是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从森林核算入手,通过积极推进把森林资源及生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准确反映经济发展对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生态影响所付出的代价。
栗震亚委员提出,要通过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手段,促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形成。
此外,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面临的问题也被多位代表、委员关注。他们认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偏低,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农发展林业、保护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建议国家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努力实现森林生态补偿的法制化、规范化,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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