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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机制是全面小康的必然选项
   发表于:2013/3/19 11:52:00 人气:3592

“我住长江头,君住长江尾。日日思君不见君,共饮长江水。”

   如其所言,生态系统和每个地区、每名个体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生态保护是全社会、全人类共同的课题。但在现阶段,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仍是我国各地面临的现实矛盾之一。两会期间,许多代表、委员建议,国家应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区等地尽快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制度,使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着力点有所侧重,让因生态保护造成相对贫困落后的地区也能充分享受到发展带来的红利。

为何补偿?

牺牲者当受保护

“宁可牺牲发展速度,也绝不能让青海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不让三江源源头之水受到污染。”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委书记强卫公开表态,青海始终把保护生态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把大美青海建设好。

全国人大代表、民盟青海省委专职副主委程苏告诉《中国绿色时报》记者,三江源是世界独特的高原湿地,青海人民承担起保护三江源的历史重任,放弃工业发展,放弃资源开采,取消对三江源核心区青南三州的GDP考核。在她看来,正是这种“宁可牺牲发展速度”的严格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青海三江源地区的贫困。

事实上,三江源的尴尬并非个案,类似情况在我国多数地区,特别是林区、自然保护区等普遍存在。

江西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吴城镇,全镇2/3以上面积是河流、湖泊和草洲。当地群众靠湖吃湖,这种围绕鄱阳湖的半农、半渔、半牧、半商生活已经延续了千百年。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成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后,特别是随着近年来退田还湖、禁渔、禁采等政策措施的实施,群众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受到更多限制,也严重制约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

“有草不能牧,有鱼不能捕,有砂不能采。”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林业厅厅长阎钢军认为,如果鄱阳湖湿地区域群众为保护湿地所遭受的损失长期得不到补偿,生活贫困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缓解,最终会严重挫伤群众保护湿地的积极性,并造成保护部门和当地政府、群众关系难以协调,加剧保护压力。

阎钢军说,在这些地区实行生态补偿机制刻不容缓。据记者了解,我国已经开始在建立生态补偿政策体系方面迈出重要步伐。1998年,修改的森林法提出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2001年,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国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财政。但截至目前,除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之外,我国再没有其他方面的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南宁树木园副主任覃建宁也提出,珠江流域上游人民对流域下游广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付出巨大牺牲,为保证下游水质,广西的许多林业重点区(县)在实施天保工程的基础上,严格限制工业的发展,由此造成的贫困不该由当地人民自己埋单。全国政协委员岳崇认为,要加快生态补偿立法,确立“谁保护,获补偿”的法律原则,并明确保护者即生态补偿接受主体的义务就是保护好、保持好生态环境,而其权利则是接受补偿主体的补偿。这样既可平衡相关者的利益,又能激励保护者的行为。

谁来补偿?

受益者责无旁贷

补偿主体究竟要如何界定?受访的代表、委员普遍认为,当饮水思源,首先要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确定第一补偿主体。对此,他们说,这不等同于通常概念上的援助或扶贫,而是保护者在为其他地区作出巨大牺牲后必须享有的权利。

实际执行起来,果真如此吗?

全国政协委员、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潘晓燕说,虽然我国有部分法律法规都涉及了生态补偿,但是统领性的法律还尚未出现。这些法律法规零散分布、不够系统,偏重于不同管理角色的权限和利益,导致在具体操作时部门之间难以协调配合,从而产生利益冲突,影响法规的实效。

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政协主席王富玉认为,国家要加快对生态补偿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性的政策措施。比如,充分利用税收等经济手段,对受益发达地区相关产业征收生态补偿税费,以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对西部省份进行补偿;通过“横向转移”方式,合理设置东、西部地区既得利益格局,推进西部地区资源资本化和生态资本化,实现区域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平衡和统筹发展;提高西部地区矿产资源税率,实行计价征税,并返还给西部地区资源输出地,用于修复治理生态环境和解决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等。

诚然,生态保护的最终受益者并非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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