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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和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精神,促进森林生态旅游业发展,规范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是指广东省境内,依托森林资源,提供游览、度假、休憩、疗养、科考、科普、文化娱乐服务,森林资源建设与保护成绩显著、景区文化内涵丰富、旅游服务设施完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良好、示范辐射作用强的生态旅游场所。

   第三条 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的评定,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公开评定,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的单位须符合下列评定标准:

   (一)资源与景观

   1.景观资源

   (1)有一定规模或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适宜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活动。

   (2)森林资源类型丰富,景点数量众多,并且组合关系良好。

   (3)自然、人文景观基本保存完整,人为干扰较小,且不构成明显影响。

   2.特色价值

   (1)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具有学术价值和教育意义。

   (2)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具有较高的开发利用价值,具有较大影响力。

   (3)能够较完整真实地体现森林生态旅游特色和风貌。

   3.市场吸引力 

   (1)在周边省市知名,美誉度较高,具有一定的市场辐射力。

   (2)观赏游憩价值较高。

   (二)旅游经济

   1.年接待旅游者达到一定规模。

   2.旅游经济效益良好。

   3.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明显。

   (三)基础设施

   1.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供热、燃气、垃圾、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项目,均有合理的配置和具体安排。

   2.道路交通路网布局合理,内外交通顺畅便捷。

   3.道路路面硬化率达到较高水平,交通标志、路灯、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完备,进出便捷,或有旅游专线。

   4.配有绿化停车面或绿化隔离线的停车场,或使用生态型或环保型建筑材料修建的停车场。船舶码头布局合理,河道畅通,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容量满足需求,标志规范、醒目。

   5.使用低排放和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或使用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交通工具。

   6.供水设施运行良好,水质、水量符合标准,满足旅游服务需求。

   7.主干道路、公共场所排水管渠设施完善,排水管渠通畅,排放雨水及时快捷。

   8.供电设施完备,布局合理,满足旅游服务需求。

   9.设有邮电服务网点,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能提供相应的电信服务,通讯设施布局合理,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10.燃气设施可采用多种能源并举,鼓励使用太阳能、沼气、生物制气等天然能源和再生能源。

   11.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及时,集中处理;垃圾站(箱、筒)标识清楚、设施完好、分布合理、数量适当。

   12.公厕布点合理、完好,管理规范,卫生状况良好,粪便无害化处理;便池能及时冲洗,做到干净整洁。公厕达到《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二星级以上厕所标准。

   13.消防、防洪、排涝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满足旅游方面需求,有专人负责定期检修。

   (四)资源保护

   1.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古建筑、古树名木等)得到科学、妥善保护,有档案和保护记录。

   2.森林、湿地、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没有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违章建设、乱砍树木、捕猎珍稀动物、盗挖珍稀植物等行为发生。

   3.对具有旅游价值的保护区,制定相应的游客管理措施,并注意避免由旅游引发的对居民传统生活方式产生的不良影响。

   4.在政府财政资金及旅游经济收入中,有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森林资源的保护。

   5.建筑及设施具有当地风情特色,使用生态材料;标识牌匾、安全护栏、垃圾桶等设施倡导使用生态或仿生态材料。

   6.制定有文物、历史建筑的修缮和抢救维护措施,以及古树名木养护、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动植物检疫等保护制度、技术操作规程或应急预案。

   (五)自然环境

   1.环境

   (1)示范基地内容貌整洁,建筑物与绿化、水体等自然环境有机结合。

   (2)河、湖、渠已整治改造,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已形成绿化景观。

   (3)水、大气、噪声等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并达到规定标准,其中:空气质量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标准;噪声质量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一类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污水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4)植树造林,保土固水,减少水土流失,保护水源地。

   (5)注重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效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

   2.卫生

   (1)卫生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完善,有严格的定期检查、抽查制度。

   (2)卫浴设备设施完好,无缺损,达到《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考核标准》规定的卫生标准。

   (3)公共场所卫生良好,餐饮场所能达到《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规定的卫生标准。

   (4)有严格的卫生消毒设施与消毒制度,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的措施落实较好。

   (5)景区内经营场所、服务设施、休憩设施及其周围环境、道路以及交通工具卫生清洁,无污垢,无剥落,无破败荒芜现象,无损伤景物、污染环境和影响观瞻现象,景物无乱刻、乱画和涂抹现象。

   3.文化娱乐

   (1)有反映地方历史文化和森林生态旅游特色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2)餐饮、住宿场所设有健康、丰富的晚间娱乐活动。

   (六)综合管理

   1.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合理。

   2.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旅游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措施得力,有监督检查制度,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管理档案保存完整规范。

   3.基本设施和服务流程能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特殊服务。

   4.在游客中心或游客出口处设置意见(卡、箱),公布旅游质量投诉监督电话号码。投诉处理及时,做到投诉必复,投诉处理档案记录完整。

   5.定期收集分析游客意见和建议,提高接待质量,改进旅游服务。

   6.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旅游电子商务、旅游区网站等),能及时进行信息的综合收集、处理、发布等。

   (七)旅游服务

   1.住宿

   (1)住宿设施内配备有满足需要的冷暖及换气设备。

   (2)客房和公共活动场所干净整洁、卫生舒适。

   (3)客房内配套设施能满足需要,被褥、枕巾和卫生用具能做到一客一换。

   2.餐饮

   (1)餐饮设施建设与周边的整体环境相协调。

   (2)餐饮服务设施规模与游客接待能力相适应,且能满足要求。

   (3)能提供地方特色或生态旅游特色的菜肴,且品种丰富。

   3.游览

   (1)游客中心位置及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功能齐备,配有专职服务人员,业务熟练,服务热情。

   (2)游览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视野开阔,赏心悦目。

   (3)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设置规范合理,图文清晰,清洁美观,保持完好;标牌和说明有中、英文等两种以上文字。

   (4)公众信息资料(如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有特色,品种全,内容丰富,制作良好。

   (5)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

   (6)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有特色,符合《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定。

   (7)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设计有特色,数量满足需要。

   4.购物

   (1)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与环境协调。

   (2)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行为,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

   (3)农副土特产品、民间工艺品和森林生态旅游纪念品能充分体现当地物产和文化特色。

   (八)旅游安全

   1.重视安全工作,主要领导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2.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建立有安全检查、预演、监督和及时报告制度,各岗位的安全职责明确,相关责任人经常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

   3.各项安全设施完善,有应急预案,能及时采取防灾、减灾措施。

   4.山地、水域等危险地段和道路事故多发地段有明显警示标志。

   5.游客较为集中的区域配有足够的保安人员,以保证秩序和游客安全。

   6.有相应的医疗急救措施,并配备医务人员和游客常备药品。

   第五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总结材料;

   (二)《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申请表》(见附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森林经营类许可证复印件;

   (五)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明;

   (六)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相关财务报表;

   (七)上年度职工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的证明;

   (八)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九)环保、科技成果、专利、文明单位、重要获奖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省林业局、省旅游局联合成立省森林生态旅游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省林业局),并设立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小组,评定小组按照本《标准》第四条确定的评定标准,对各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考察,结合区域、类型、档次、组合等情况,对符合示范基地资格的景区,授予“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称号。

   第七条 申请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按如下程序逐级上报:

   (一)申请单位直接向当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二)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小组。

   (三)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小组组织评审评定,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省属企业可按要求直接向省林业局申请。

   第八条 被评定为“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的单位,由广东省林业局和广东省旅游局联合颁发“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证书和牌匾。标牌须置于示范基地入口醒目处,便于旅客识别,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

   第三章 跟踪服务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省林业局优先协助“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申请办理林业贴息贷款等涉林财经扶持项目。同时,优先协助其申请国家或省的各种产业化项目资金和科研专项资金。积极向省财政争取资金,扶持“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的森林生态旅游建设。

   第十条 省旅游局将“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纳入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及各项旅游促销计划,示范基地享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利用各种媒体帮助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做好宣传,树立品牌,扩大影响。优先链接广东林业网、活力广东网、广东林业产业网,通过网络引导和推动森林生态旅游建设。

   第十二条 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实行三年一次的复核制度。每年3月底前,向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小组报送上一年度示范基地经营总结。三年届期满后,各单位要按照本《标准》第五条的要求,向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小组报送相关材料。经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小组复核,达不到要求,将取消其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资格,收回“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三年内不得再申请。

   (一)保护森林生态旅游资源不力,出现生态资源严重毁损事件,在省内外造成重大影响;

   (二)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三)未经批准征占用林地,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严重破坏景区生态环境和景观,造成重大影响和经济损失;

   (四)擅自野外用火造成重大森林火灾,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

   (五)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总结材料;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七)经税务部门查实,存在严重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

   (八)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

   附件: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申请表

   

 No0 【广东省林业局】发贴于:2010/5/19 2:04:39
国家法律要听从,顶楼主

   
 No1 【流动儿】回帖于:2010/8/25 15: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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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2 【清水石】回帖于:2010/8/25 15: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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